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支撑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落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下称勃林格殷格翰)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应专利权人勃林格殷格翰主动选择,上海作为该案前置审查地,充分体现了外资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和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凸现了上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支撑国家知识产权重要制度落地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2021年,勃林格殷格翰曾就上述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认定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原料药侵犯其专利权。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研究技术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原料药产品,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其后,勃林格殷格翰针对全国跨区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基于市知识产权局前案专业高效的裁决,主动选择上海作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前置审查地。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认真开展了前置审查,并将有关案件及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阳光”)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被控侵权制剂利格列汀片的挂网;同时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该案作为自2021年6月1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施行以来的首例落地案件,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提供了鲜活“样本”,对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积极示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下称勃林格殷格翰)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应专利权人勃林格殷格翰主动选择,上海作为该案前置审查地,充分体现了外资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和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凸现了上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支撑国家知识产权重要制度落地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2021年,勃林格殷格翰曾就上述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认定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原料药侵犯其专利权。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研究技术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原料药产品,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其后,勃林格殷格翰针对全国跨区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基于市知识产权局前案专业高效的裁决,主动选择上海作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前置审查地。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认真开展了前置审查,并将有关案件及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阳光”)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被控侵权制剂利格列汀片的挂网;同时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该案作为自2021年6月1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施行以来的首例落地案件,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提供了鲜活“样本”,对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积极示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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