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30号公告
 
          
            2015年第130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灵宝香菇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对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1
   
                灵宝香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2
   
                灵宝大枣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3
   
                莞香、莞香制品(香粉、线香、盘香、塔香等)、莞香工艺品(莞香手珠、项链、摆件、雕件等)
   
                广东省东莞市尚正堂莞香发展有限公司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第130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灵宝香菇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对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申报单位 | 
| 1 | 灵宝香菇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 
| 2 | 灵宝大枣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 
| 3 | 莞香、莞香制品(香粉、线香、盘香、塔香等)、莞香工艺品(莞香手珠、项链、摆件、雕件等) | 广东省东莞市尚正堂莞香发展有限公司 |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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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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